吳興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吳興區全面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吳政辦發〔2018〕68號) | |||
索引號: | 330502/2018-01439 | 發文時間: | 2018-08-06 21:00: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文件編號: | 吳政辦發〔2018〕68號 | 發布機構: | 吳興區人民政府 |
EWXD01-2018-0013
吳興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吳興區全面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
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
高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吳興區全面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吳興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3日
吳興區全面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精神,全面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最大限度預防企業拖欠工資行為發生,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圍繞建筑、交通、水利等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和制造業及童裝加工企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重點建立實名制用工管理、農民工工資單獨列支、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等制度,切實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到2020年,建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高效處置的工作體系,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實現我區農民工工資無拖欠,確保不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
二、依法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
(三)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各類企業應與農民工依法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農民工花名冊,及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建設領域實行實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下同)必須實行實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現場所有施工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并保存兩年備查。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企業落實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時開展對用工管理信息的專項檢查工作。區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督促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三、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五)明確工資支付和清償主體責任。各類企業須依法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督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或轉包、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六)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合同中約定人工工資合理比重,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款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到本區定點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同時將工程款中的工資款直接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所開專用賬戶應向區人力社保部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七)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分包企業應按要求為其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提供真實資料,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要經施工單位蓋章,并由班組長、農民工簽字確認。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區人力社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八)完善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開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農民工維權牌和公示欄,明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和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勞資專管員聯系電話,公開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維權信息,按月公示農民工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信息。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九)完善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實行實名制用工管理、人工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和通過銀行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并在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未按要求實施實名制和專用賬戶管理的不予減免;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嚴格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十)完善企業拖欠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區企業拖欠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發放標準、墊付條件,規范啟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按照區級不少于200萬元,高新區、各鄉鎮(街道)不少于50萬元的標準儲備應急周轉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用于解決緊急情況下的工資拖欠問題和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
五、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一)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借助經濟手段預防工程款拖欠,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應同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要嚴格審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除審核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保險公司保函外,還要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關材料。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十二)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將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寫入招標文件,并將該條款列為響應性評標標準。嚴格工程設計變更審核批準制度,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執行,其中工程合同價的變更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者備案。強化政府信息公開,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的信息公開制度。
六、依法處理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十三)嚴厲查處拖欠工資案件。加強工資支付執法檢查,擴大日常巡查和書面審查覆蓋范圍,加大拖欠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加強區人力社保、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間的協作,采取專項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辦效能。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健全區人力社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間的案情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追索勞動報酬先予執行等制度,有效打擊和震懾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及惡意討薪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四)及時處理工資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派出庭及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能夠協調處理的,盡量做到庭前調解結案,協調企業立即支付;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并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及時辦理工資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審查確認或法院確認手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五)妥善處置企業拖欠工資重大事件。進一步完善企業拖欠工資重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部門職責,規范響應級別,優化處置流程。發生企業拖欠工資重大事件,屬地政府要迅速處置,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要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以討要工資為名沖擊黨政機關、討要工程款以及虛報冒領工資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六)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完善我區勞動用工領域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區人力社保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檔、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浙江”征信平臺,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
(十七)對企業拖欠工資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實施我區企業拖欠工資“黑名單”制度,對嚴重失信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公共服務機構可依據《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采取懲戒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八、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高新區、各鄉鎮(街道)的監管責任,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不配合,引發企業拖欠工資重大事件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九)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完善我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工作制度。領導小組要定期研判形勢,制定解決突出問題的具體措施,部署并指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督辦拖欠工資案件。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府辦、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交通局領導擔任副組長,區委政法委、區法院、區發改委、區金融辦、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交通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和高新區、各鄉鎮(街道)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日常相關工作。
(二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能力建設。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我區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指揮平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區、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員,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窗口、調查詢問室、檔案室、會議室等辦案場所建設,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和執法用車,統一執法標識和工作服裝,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職業保障,改善執法工作條件和工作待遇,為有效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開展執法維權服務提供必要支撐。
(二十一)落實相關部門責任。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優勢,形成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工作合力,確保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順利開展,實現我區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目標。
九、施行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
吳興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要求,切實發揮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全區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務副區長擔任組長,區府辦、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交通局領導擔任副組長,區委政法委、區法院、區發改委、區金融辦、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交通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和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人力社保局),由朱海江(區人力社保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孫一兵(區人力社保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大隊長)、朱崴(區住建局建管科科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日常信息報送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二、主要職責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分析研判形勢,擬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措施;對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區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和任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總結經驗做法,研究治理重點、難點問題。
三、工作規則
(一)向區委區政府匯報工作進展情況。主要匯報政策落實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對策建議,應經領導小組討論通過或征得成員單位同意后,上報區委區政府;遇有意見分歧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協調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將有關意見和理由上報區委區政府。
(二)每年原則上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各級黨委、政府關于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指示及有關會議、文件精神;議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通報工作進展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議;研究其他事項。工作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開,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及辦公室人員參加。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召開后形成會議紀要。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全體會議。
(三)不定期召開專門會議、開展專題調研。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組織各成員單位或部分成員聯合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有關工作。同時,各成員單位要指導本系統開展調查研究,推進治理企業拖欠工資問題。
(四)開展督促檢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工作督查方案,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適時對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落實政策措施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做好信息通報和交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有關信息收集和檔案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通報交流。
四、職責分工
為充分發揮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能優勢,形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現就各成員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的工作任務明確如下:
區委政法委:負責對不穩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時做好信息上報,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發生群體性欠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協調公安、檢察、法院等職能部門及時進行處置。落實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維穩主體責任,協調政法部門依法打擊惡意欠薪行為。
區法院:建立欠薪處置綠色通道,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欠薪案件依申請及時發出支付令,對事實清楚的群體性案件快速受理、快速處置;加大工資拖欠案件執行力度,對企業經營者逃匿且欠薪的企業財產及時保全、處置,并確保勞動者工資優先受償。
區發改委:負責加強對區財政性建設投資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等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對沒有充足資金保障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負責與鐵路建設施工企業的對接,做好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欠薪處置工作;牽頭制定實施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專項治理方案。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懲戒。同時負責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工業信息化企業規范企業行為規則,組織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提升工程,督促企業規范勞動用工、依法支付工資;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享經濟運行信息;加強對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內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檢查,協同人力社保部門查處拖欠工資違法案件;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區金融辦:負責聯系對接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征信體系建設、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配合做好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配合完善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完善銀行代發工資制度、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等。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區司法局:負責牽頭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開展專項法治宣傳,負責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區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追討欠薪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和法律援助。
區財政局:負責會同區級項目主管部門加強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資金監管。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做好高新區,各鄉鎮(街道)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和資金監管工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同時負責指導監管國有企業加強用工管理,協助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企業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加強對其監管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監管企業落實有關責任,解決好拖欠工資問題。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的牽頭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人力社保部門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會同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依法受理和查處拖欠工資案件。承擔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實施制造業及童裝加工企業欠薪專項治理方案。
區住建局、區交通局:負責加強對建筑、交通領域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法律和政策,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做好建筑市政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辦本領域內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負責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推動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改進本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協同人力社保部門全面規范建筑市政領域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牽頭制定實施建筑工程項目欠薪治理專項方案。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區水利局:負責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做好水利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辦本領域內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負責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推動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改進本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協同人力社保部門全面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牽頭制定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欠薪治理專項方案。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區商務局: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維護外派勞務人員正當的合法權益。配合人力社保部門依法開展拖欠工資違法案件的查處,結合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加強企業監管,配合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對企業主的宣傳教育工作,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人力社保部門查處的拖欠工資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區總工會:負責指導各級工會組織充分發揮勞動保障法律監督作用,加強工會組建,深化企業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建設,逐步提高基層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能力;指導企業工會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完善工會系統的勞動關系預警調處機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監督。
區公安分局:負責協同區人力社保局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指導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公安部門做好人力社保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線索的接收核查、立案偵辦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高新區、各鄉鎮(街道):負責做好屬地“無欠薪”創建工作,制定“無欠薪”行動實施方案,落實聯合預警監控,建立健全欠薪重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辦法。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掌握企業經營狀況,對工資支付做到專人監管并建立監管臺帳,及時通報失信企業信息。發生欠薪重大事件時,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揮,快速妥善處置,確保事態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級、不轉化。
吳興區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
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防范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工資拖欠,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工程建設領域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領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監督管理是指通過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強用工管理,使用實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統或人工管理,實現對施工現場人員身份信息、用工情況、勞動考勤、工資支付等動態監管。
第四條 實名制管理所采集記錄的各項數據應用于本區施工現場人員權益保障和建筑市場監管,作為施工現場人員工資發放、建筑工傷保險參保、勞資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區住建交通局、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實名制實施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區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監管信息系統,應用信息化方式開展實名制監管。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工程造價達到和超過2000萬元的項目,應配備身份證讀卡器、門禁考勤設備等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軟硬件,配備勞資專管員,做好實名制管理所需數據的采集、管理、上報等工作;工程造價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勞資專管員手工登記、考勤等進行實名制管理。
第七條 分包企業應在作業人員進場前向總承包企業上報用工實名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證號碼、電子照片、聯系電話、文化程度、技能培訓等情況。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作業人員進場當天,完成進場人員基本信息登記錄入,3天內建立或補充完善對應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農民工維權牌和公示欄,每月將現場作業人員的考勤表和工資發放表在公示欄中公示。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于每月20日前,將上月現場作業人員的花名冊、考勤表、工資發放表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到項目所在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
第十條 建設單位負責協調、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開展實名制管理,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要求實施實名制管理,并檢查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實施實名制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退場時,施工企業應為其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
第十二條 建筑工人有權要求復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簽字的工資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施工企業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保存2年以上備查。
第十三條 區住建、交通局、區人力社保局應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指導,加強對各工程項目人員信息采集、進退場登記、考勤、工資支付等實名制管理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按本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的項目,給予施工企業誠信加分、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評優評獎優先等獎勵。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或者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或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對實名制管理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各類評獎評優資格,不得享受本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政策;出現群體上訪討薪的,予以依法查處,降低施工企業誠信評價等級,并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市場準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實施。
吳興區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進企業樹立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切實維護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是指區人力社保局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權,通過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將用人單位分別認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并對失信單位進行重點監控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適用本辦法。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根據日常巡視檢查,隨機抽查,定期書面審查和專項檢查情況,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第五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內容:
(一)制定和履行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
(七)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九)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建立、運行情況;
(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的情況;
(十一)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情況;
(十二)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六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分為A、B、C三級,A級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B級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基本合格企業,C級為勞動保障失信企業。
(一)A級企業同時具備如下情形
1.遵守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未因勞動用工違法行為被區人力社保局查處的;
4.未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的。
(二)B級企業同時具備如下情形
1.基本能夠遵守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并已主動糾正或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
3.未發生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
4.未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的;
5.不屬于C級所列其他情形的。
(三)C級企業: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內容進行逐項評定,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勞動保障失信企業。
1.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
5.無理抗拒、阻撓區人力社保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申報。每年3月1日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高新區、各鄉鎮(街道)通知企業填報《吳興區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審表(一)》進行申報。
(二)初步審核。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評定內容和年度在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中掌握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信息,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和建議。
(三)等級評定。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由區人力社保局按照規定的管轄權限,組織總工會、工商聯、企業家協會等有關單位,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進行重新審查,作出確認或變更決定。
(四)社會公示。經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人批準,可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后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評定結果生效。企業對評定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區人力社保局申請復審,并提供相關證據。區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重新進行審查,作出確認或變更決定。
第八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轄區企業根據等級評定情況開展分類監管。
(一)對A級企業,由區人力社保局頒發《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證書,適當減少日常巡查次數;在無投訴的前提下,不再實施日常巡查等執法檢查活動;專項檢查以自查為主;優先取得與勞動保障有關的評優、評先資格。
(二)對B級企業,由區人力社保局頒發《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合格企業》證書,平時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正常管理和執法檢查,可適當增加巡查數次,幫助其提升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
(三)對C級企業,由區人力社保局將其列入“黑名單”,將其失信情況通報給銀行、工商、建設、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并實行重點監控,督促其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三年內取消企業及法人代表的有關評先資格及在公司上市等誠信評定時不予通過;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每年組織不少于二次日常主動巡查和專項檢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培訓。
第九條 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已評定守法誠信等級的企業實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有應當降級或升級的情形時,按規定降低或提升其誠信等級。企業對降低或提升其誠信等級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實施。
附1
吳興區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審表(一)
單位名稱 | |||
地址 | |||
經營服務范圍 | |||
注冊登記機關 | 郵政編碼 | ||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姓 名 | 聯系電話 | ||
勞資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勞資經辦人員 | 聯系電話 | ||
經濟性質 | 開業時間 | ||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意 見 |
年 月 日 | 企 業 工 會 意 見 |
年 月 日 |
單 位 申 報 意 見 |
年 月 日 |
附2
吳興區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審表(二)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日常巡查情況
年 月 日 |
勞動保障監察專項檢查情況及企業是否受到勞動保障行政處理(處罰)
年 月 日 |
年度書面審查情況
年 月 日 |
評定內容檢查考核情況
年 月 日 |
區勞動保障檢查機構評審意見
年 月 日 |
區工商聯、企業家協會評審意見
年 月 日 |
區總工會評審意見 年 月 日 |
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評審意見 年 月 日 |
評審結果 年 月 日 |
吳興區企業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社會公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意識,加強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輿論監督,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是指區人力社保局依法將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區人力社保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本區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
第四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五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全稱、地址、登記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和查處情況等。
第六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擬公布的用人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必須認真核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區人力社保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
第七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區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八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第九條 區人力社保局在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前,應當將公布的信息報告上一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
第十條 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社保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公布內容有異議的,由負責查處的區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和處理,并通知用人單位。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區人力社保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實施。
吳興區企業拖欠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因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社字〔2005〕41號)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拖欠工資應急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是因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生活困難,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用于解決其臨時生活費或路費的資金。
第三條 周轉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具體額度為:區級不少于200萬元,高新區、各鄉鎮(街道)不少于50萬元。
第四條 經區人力社保局立案調查核實,屬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可以啟用周轉金先行墊付農民工臨時生活費或路費。
(一)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匿,導致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一時難以支付且生活困難的;
(二)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現有資產足以償付拖欠工資但在短時間內難以變現,致使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難以支付而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企業進入破產、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現有資產足以償付拖欠工資,但一時難以變現,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經區政府批準的其它因企業拖欠工資需要應急墊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五條 周轉金作為特殊用途的專項資金,列入區、高新區、各鄉鎮(街道)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條 對符合墊付工資條件的農民工,原則上按不超過所欠工資的20%,最高不超過本區城鎮職工1個月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墊付。
第七條 啟用區級周轉金應按規定程序審批,周轉金墊付2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周轉金墊付2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周轉金墊付100萬元以上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啟用周轉金,應經高新區、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并報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八條 經區政府相關領導或高新區、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周轉金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或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發放,填寫《應急周轉資金申領簽收單》,并嚴格審核領取對象。
周轉金發放后,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憑證,包括《應急周轉金申請墊付審批表》、《應急周轉資金申領簽收單》及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九條 周轉金的追償。周轉金墊付后,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未返還的,由區人力社保局或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對墊付欠薪部分進行追償;未墊付部分的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繼續追討。
第十條 周轉金作為墊付資金,會計核算時作為“暫付款”處理,不直接列支,墊付后難以收回的經批準核銷后列報支出。
第十一條 周轉金的核銷。周轉金墊付后,因用人單位主體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墊付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額收回的,要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每年在年終決算前,逐筆填報核銷表,連同墊付的原始簽收單復印件,經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核銷。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周轉金涉嫌犯罪的,由區人力社保局按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周轉金作為專項資金,年終結算后結轉下年使用,因核銷出現缺口時,每年預算再安排相應資金補足。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周轉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轉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應依紀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實施。
附1
區級應急周轉金墊付審批表
欠薪單位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欠薪案情及采取的有關措施 |
案件承辦人: | |||
擬墊付金額: | ||||
區人力社保局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財政局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2
高新區、各鄉鎮(街道)應急周轉金墊付審批表
欠薪單位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欠薪案情及采取的有關措施 |
案件承辦人: | |||
擬墊付金額: | ||||
分管領導意見 |
年 月 日 | |||
主要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報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備案 | ||||
備注 |
附3
區級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
欠薪單位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欠薪案情 | ||||
需要核銷原由 | ||||
擬核銷金額: | ||||
區人力社保局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財政局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4
高新區、各鄉鎮(街道)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
欠薪單位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欠薪案情 | ||||
需要核銷原由 | ||||
擬核銷金額: | ||||
分管領導意見 |
年 月 日 | |||
主要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報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備案 | ||||
備注 |
附5
應急周轉金申領簽收單
申報單位: 項目名稱: 日期: 金額: 元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 聯系電話 | 金額 | 簽名 | 備注 |
吳興區聯合防范欠薪預警監控制度
為全面推進我區“吳興無欠薪”行動專項工作,進一步提高部門聯合防范欠薪能力,依法、有效、及時處置欠薪問題,我區按照《吳興區深入開展“吳興無欠薪”行動創建“無欠薪”區實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著力實施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聯合預警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實施對象
高新區、各鄉鎮(街道)、區人力社保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總工會、區司法局、區金融辦、區住建交通局、區水利局等部門和單位。
二、制度實施細則
(一)實行部門聯合預警。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住建交通局、區水利局等部門和單位在完成排摸轄區或行業內企業底數,列出企業名單,建立企業名錄庫的基礎上,須明確各自預警職責分工,完善部門銜接流程,落實責任人員,每月5號前向區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區防欠辦)提供企業生產異常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搬遷、轉產、停產、歇業)、用工人數、工資支付、經濟訴訟、司法訴訟、欠稅欠費(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稅收、水電費)等信息,評定企業欠薪風險等級,并據此向有關部門發布預警信號,對經營異常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二)實行分級分類監控。各地人力社保、發改等部門要根據自身監管及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數據、發布的預警信號,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生產經營、工資支付正常的,可以每半年巡查一次;對生產經營遇到一定困難但工資支付正常,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每季度巡查一次;對生產經營困難較多、欠薪隱患較大的,應當每個月巡查一次;對有嚴重拖欠工資行為(《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企業,可以責令其定期申報工資支付情況。必要時,要會同鄉鎮(街道、高新區)、工會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和動態監管。
(三)強化無照主體監管。區市場監管局和其他相關部門須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的監管,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等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并聯合區人力社保局,定期對無證無照經營的主體單位開展勞動用工行為專項檢查。
區人社、發改等部門要及時將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相關信息納入信息數據庫,并結合專項檢查、日常巡查、書面審查或其他隨機抽查情況,對信息進行梳理和摸排,對存在欠薪隱患的用人單位,區人力社保局及時向區政府反饋通報,區政府實施重點監控。
吳興區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
查處銜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4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下發的《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浙人社發〔2013〕14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等行政規章和文件精神,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我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查處移送銜接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區人力社保、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辦、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盡可能提高辦案效率,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區人力社保局要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各種檢查方式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受理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經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及時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要求,核實案情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定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區公安機關,并抄送區檢察院備案。
區公安機關對區人力保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區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做好此類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對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區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各類拖欠勞動報酬糾紛,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可以告知勞動者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三條 區人力社保局責令行為人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時,應當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書面文書形式作出。
第四條 行為人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拖欠工資的,區人力社保局可依據《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認定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
第五條 行為人逃跑、藏匿的,區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的整改期限應為下達之日起3日內。
第六條 行為人常用通訊設備處于無應答狀態,又未按區人力社保局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張貼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的要求3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并有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實時記錄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以轉移財產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材料的。
第八條 行為人具有現金資產、各類應收賬款,以及土地、廠房、設備、存貨、原材料等可變現資產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認定為有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及時通報區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介入調查處理。
(一)涉案人員眾多的;
(二)涉嫌跨區域犯罪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行為人故意銷毀賬目、名冊等相關資料,轉移財產、逃匿、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十條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區人力社保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實時記錄的,可以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張貼責令支付文書限定整改日期到期的,即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負有墊付義務的責任主體,不能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八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 行為人在區人力社保局責令支付后僅部分履行了責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數額仍符合“數額較大”標準的,區人力社保局仍應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移送區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抄送區檢察院。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區人力社保局應在責令支付文書中責令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監督自然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將責令支付文書送達給發包方,并將責令支付文書的內容告知該自然人。
第十五條 行為人以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區人力社保局可按勞動者已付出勞動而未獲得的勞動報酬數額,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且實際控制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移送時,同時提供有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七條 區人力社保局在查處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應當及時辦理案件移送手續。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應當在批準后24小時內,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區公安機關,并在3日內抄送區檢察院備案。
第十八條 區公安機關對區人力社保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認真審核區人力社保局移交的證據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
第十九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案情疑難、復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與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等部門協商,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回復意見。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區人力社保局協助處理的,區人力社保局應當予以積極協助。
第二十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區人力社保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并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區人力社保局和區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同時退回案卷材料,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于區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區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區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人力社保局在移送案件時未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的,應在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辦結案件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
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在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區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三條 區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職責。對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各類勞動報酬糾紛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對審理的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區公安機關或區檢察院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應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的聯系機制,明確責任處室,落實專職聯絡員,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召開聯席協商會議,健全信息通報制度,及時解決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移送案件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檢察、法院各司其職,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1.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
附件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書
人社案移字[ ] 號
公安局:
一案,經查, 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的規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現將有關材料移送你局,請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偵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我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案卷 冊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回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今收到你單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人社案移字[ ] 號) 案件。
收到案卷 冊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
接收機關印章
年 月 日